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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内涵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以促成公司成立为目的、从发起到正式成立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实施的各种必要行为。
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设立行为一般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出资等。关于设立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公司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行政法上的行为,例如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份发行等;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是设立行为的核心部分,例如签订发起人的协议、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等。
对于这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主要有契协行为说和共同行为说两种看法。
共同行为与契协行为的区别在于:共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是“平行融合型”,彼此不存在给付义务,行为后果是达到共同一致的目的;契约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是“交错统一型”
双方各负对等给付义务,一方所得即为另一方之所失,反之亦然,行为后果是双方各有得失。公司设立行为符合共同行为的特征,应归于此类型。不论公司设立行为是何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要件
公司设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发起人、资本、章程
(1)发起人符合资格和人数的要求。
发起人是指为了成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发起人协议中签名的人。公司设立必须有发起人,这是公司设立的人的要件。
关于发起人的资格,有以下规定:
(1)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
(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发起人;
(3)法人作为发起人,其所参与设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该法人原所从事的经营范围大体一致;
(4)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可以成为在本国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但法律和行政规章设有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与上述条件大致相同,但要注意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特殊规定。
关于发起人的人数。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人数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最低限制为5人,也可以说股东至少为5人,但对股东的人数没有最高限制)。
(2)资本要求。
股东出资达到最低法定额,前边,我们已经谈到,资本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应予确定的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资本是公司活动的物资基础,是公司设立的基本要件之一,是物的要件。
公司资本总额应于公
司章程中说明。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将其资本总额向登记机关申报,因此,资本总额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也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三个档次: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不少于50万元;
以商业批发为主的,不少于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不少于30万元;
以科技咨询服务为主的,不少于10万元。
法律对最低注册额作出规定,主要是使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证,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公司资本的大小反映着它的偿债能力和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也适用:“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前面已经讲过)。
上述三项原则的目的均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原则亦显现出不适应的一面,因此,60年代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以筹集的全部资本。授权资本需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的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会批准。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货币股份,在认购时应至少缴纳面值的四分之一的股款。剩余股款根据董事会或经理室的决定,在自公司在商业和公司注册簿注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
根据情况一次或若干次缴纳。”日本《商法典》亦有类似的规定。可见,资本确定原则已随社会的发展而被修正。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规范,规定着公司的目的、经营范围、组织原则与机构、活动方式等基本问题,是公司股东赖以组合,登记注册部门赖以核准登记、债权人及其它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
(4)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
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即:
发起人认足资本总额而成立公司。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即为成立时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和即为公司成立时的公司注册资本。
(2)设立程序:
程序大致包括以下步骤:⒈发起人发起(可行性分析、订立发起人协议等);⒉草拟章程;⒊必要的行政审批;⒋缴纳出资;⒌验资;⒍申请设立登记;⒎登记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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