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技术受让纠纷案

 

[案情]  李某与某好友一起合作办厂,向丁某购买技术。首期已经付款人民币25万元,约定生产出合格产品后再付30万元。李某先期支付了25万元给丁某,但是没有拿票据。3个月后,生产产品经经销商销往外省被买家以质量问题退货。李某遂要求丁某就技术不合格一事负责。此时丁某却告知李某技术是不合格的,无法完善,所收款项也不会退还。并说其在某中级法院庭长某某是他亲戚,并当场约其亲戚见面吃饭。其后,李某先后咨询当地多名律师、法官,均表示无法解决此事。后当事人辗转找到本律师。

[案情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就表象来看,李某确实无法胜诉。一、双方合同约定极其简单,对技术、产品等标准没有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也没有约定,对违约赔偿也没有约定。二、李某付款无法证明,因为李某交付现金给丁某后,没有收取票据。三、丁某交给李某的技术资料没有丁某签名。也无法证实李某产品是使用丁某提供技术所生产。四、经销商领货没有也领货单。五、李某工厂没有工商注册。

所有情况都不利于李某。怎么办?

[律师对策]   在接收委托后,本律师和当事人阐明利害得失、详细分析案情后,建议当事人李某采取“欲取之,必先与之”等策略,利用丁某贪婪的本性,设计了一个局,获取了关键证据,让丁某承认了收到交付的金钱和提供的技术是不成熟的技术等,最终获得了胜诉。为李某维护了合法利益。

[审判结果]   解除合同,李某归还所收款项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