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某出租房屋纠纷案
[案情片段]
开某出租房屋一间A给李某,在收取定金1万元后,开某出具了收条给李某。并约定开某不得出租给其他人。其后不久李某提出转租开某同处房屋B,开某于是又出具了一张收条给李某,前一张收条口头言明要收回,实际李某没有交回。后李某口头说不租房屋了。于是开某将房屋另租赁他人。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某赔偿定金1倍,即两张收条共2万元的1倍,也就是4万元。
[分析与对策]
此案关键在两张收条是否意味着收了两次款项上。从表象看,证据对开某十分不利,因为收条原件在李某手上,而且先后租赁的是两间房屋。但是,作为律师,就是要正本清源,透过现象看本质,还事实本来真面目。经过本律师实际调查、法庭质证与生活逻辑的说明,本律师使法官相信李某租赁一间房屋是本意,意即,租赁一间房屋不可能支付两次款项。开某出具的第2张收条为第1张的变更。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