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
签署《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告知书
委托人:
贵方在签署(200
)
字第
号《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将贵方委托案件的法律风险告知贵方(包括告知贵方申请/辩护事项有部分或全部被驳回的可能),并告知贵方由于客观原因(如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并应告知贵方,律师办案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关的制约。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除《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约定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上述告知事宜后签署《委托代理/辩护合同》。
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事项
委托人签署:
20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