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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须 知
一、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可以由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包括以下两类:
(一)合同纠纷。
(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法》第对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l、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l、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至开庭审理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l、分别将有关材料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2、通知仲裁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预交仲裁费用。
3、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参与仲裁申请仲裁活动的有关证明书。
4、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5、接受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并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合并仲裁。
6、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的选定有当事人各自选定、委托选定、协议选定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四种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l、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员如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的更换有两种情况:
1、仲裁员回避。
2、仲裁员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出现上述情况的,当事人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替代不能履行职责的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1、开庭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作出裁决?quot;
《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书,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调查和辩论
调查是仲裁庭依照法.定程序,在开庭后全面调查案情和核实各种证据的活动。
辩论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进行反驳和辩解的活动。
3.和解和调解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quot;
《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裁决
裁决是指仲裁庭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仲裁决定。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三、仲裁收费办法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兼。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兼。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l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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