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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请据材料?
某白酒企业是国内生产白酒产品的知名企业,其生产的××(注册证第×××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商品上)牌白酒因酒香纯正、持久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欢迎。每年该企业都召开大规模的品酒会,邀请国内外白酒酿造专家、同行业企业、消费者参加,以及促进国内白酒制造业的交流。2002年2月,国内另一企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与这一白酒商标有所近似的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的食物、饮料加工服务类别上,取得初步审定并公告。该白酒企业遂于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关于“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为由,请求商标局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问: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与此相对应,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例如,有关该商标商品广告载体的知名度、媒体报道频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等。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例如,有关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官方档案。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例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例如,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官方记录。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的因素,但不以请求认定的商标必须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4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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